三亚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亚蓝钻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三亚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2民终15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蓝钻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凤凰路工业开发区沁园大道。
法定代表人:闫宏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仁胜,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天涯区吉祥路建德巷014号402房。
法定代表人:郑子栋,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三亚蓝钻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亚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民初8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蓝钻公司与隆昌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协议》,约定由蓝钻公司向隆昌公司泵送混凝土润泵砂浆,而隆昌公司负责混凝土送货单的签字认可,蓝钻公司泵送混凝土润泵砂浆完毕后,与隆昌公司进行了结算,由于隆昌公司未支付完货款,为此蓝钻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蓝钻公司提供了供货单以证明其向隆昌公司送货,但一审法院以送货单和对账单上的签名无法证明是否是隆昌公司的员工而驳回蓝钻公司的诉讼。而本案隆昌公司的签约代表人汪海波曾于2016年2月3日向蓝钻公司转账支付货款,双方应实际履行了货物的买卖关系,故本案可追加涉案工程的业主单位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以查请本案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且在隆昌公司下落不明的情形下,一审仅对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公告送达,未对判决书进行公告送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民初8030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三亚蓝钻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3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桂祥
审 判 员   扆成塘
审 判 员   范启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沈子佳
书 记 员   罗少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