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271民初7807号之一
原告:三亚南海方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海榆东线与湾坡路交汇处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杨维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庆丰,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怡,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河东路**三亚市实验中学******房。
法定代表人:陈运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汪海波,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第三人:夏金忠,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
原告三亚南海方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海波、第三人夏金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三亚南海方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亚南海方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亚南海方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76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6038元由原告三亚南海方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三亚南海方达混凝土有限公司6038元;公告费390元,由原告三亚南海方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沈相法
人民陪审员 黎明娟
人民陪审员 孙 妃
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泉秀
书记员 竺佳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