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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0271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三亚市。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4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三亚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3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三亚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三亚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吉祥路建德巷014号402房。法定代表人郑子栋,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三亚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昌建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25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称,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郊法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隆昌建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曾于2015年5月向***送达”应诉通知书”及”传票”,定于2015年6月26日上午9点在第三审判庭外等候开庭,等候多时未见经办人。经与书记员联系,方得知不开庭了。***气愤至极,当即找到院领导投诉,此后,***、***从未接到城郊法院的开庭传票。今年9月21日,申请人***银行账户上的80544元被划走,***到银行查询,得知银行根据城郊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2522号民事判决及(2016)琼0271执2127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从银行处复印了(2015)城民一初字第2522号民事判决书。***与***一直在三亚居住生活,城郊法院承办案件人员也知道手机号码,并送达过应诉通知书及传票,何以认定申请人下落不明?原审未经合法传唤即开庭审理、缺席判决,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程序严重违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在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作出判决。原告***作为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共计232557.86元,原判决判令***赔偿194131.11元,***赔偿77652.45元,赔偿数额共计271783.56元。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原判决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恳请城郊法院依法再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故请求:依法撤销城郊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2522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送达问题。2015年6月1日,城郊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定的开庭时间为2015年6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因被告***、隆昌建筑公司下落不明,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该案于2015年8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重新定于2016年2月26日开庭。***于2015年6月26日上午9时前来本院开庭,因当日的庭审已经取消,***遂向本院提出质疑,从《群众来访登记表》记录的信息来看,***当天确实来本院开庭。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向***、***邮寄了开庭传票。该邮件有人签收,签收人为程杨。因签收人并非***、***本人,签收人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遂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从以上送达程序可以看出,本院已经合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第一次的送达采用邮寄方式,***可以收到并来本院开庭,第一次确定的庭审时间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已经取消,并未剥夺其诉讼的权利。第二次送达不仅采用了邮寄送达方式,也采用了公告送达方式,均是合法的送达方式。且第二次的邮寄地址与第一次的邮寄地址一致,申请人拒绝来参加庭审,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二)关于判决是否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原告***的诉求为:***、***、隆昌建筑公司、***连带赔付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2557.86元。判决为***与***连带赔付94131.11元,***赔付77652.45元,共计171783.56元。原告的诉求以及本院的判决均已经扣除了***提前支付的10万元。因此,申请人所称适用法律错误不属实。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均不予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陈媛审判员XX人民陪审员陈丽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邢翠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