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信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信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香港鹏昊开发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执恢12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信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董事长。
被执行人:香港鹏昊开发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LoTommy,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信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香港鹏昊开发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14]52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青执字第176号。立案标的为人民币11153232.40元。2015年6月8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香港鹏昊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持有青岛鹏昊水务有限公司30%的股权以及昌邑鹏昊自来水有限公司30%的股权可供继续执行,现本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鲁02执恢122号。
仲裁保全阶段,本院以(2014)青委保字第3号裁定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冻结了被执行人香港鹏昊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青岛鹏昊水务有限公司30%的股权和其持有的昌邑鹏昊自来水有限公司30%的股权。执行中,本院以(2015)青执字第176-2号裁定书办理了上述股权的续冻手续,同时以(2015)青执字第176-3号裁定书在商务局冻结了上述股权。2015年11月23日青岛德盛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上述股权的评估报告,估价分别为4690881.49元和403227.13元。随后本院对上述股权进行拍卖,2016年6月29日下午14时上述股权在拍卖会上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6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提交《以物抵债申请书》,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分别以拍卖保留价人民币4690881.49元和人民币403227.13元以物抵债。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7月11日本院作出(2015)青执字第176-4号以物抵债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香港鹏昊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青岛鹏昊水务有限公司30%的股权、昌邑鹏昊自来水有限公司30%的股权分别作价人民币4690881.49元、403227.1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信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抵偿部分债务。该裁定于2016年7月12日送达申请人,于2016年7月26日送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执恢122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就(2015)青执字第176号案件剩余债权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马捷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