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信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信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委保字第3号
申请人深圳市金信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香港鹏昊开发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LOTOMMY,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深圳市金信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香港鹏昊开发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金信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香港鹏昊开发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财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13日将该申请提交我院。申请人为此提供了相应担保(包括1、申请人持有的昌邑鹏昊自来水有限公司的70%股权;2、申请人持有的青岛鹏昊水务有限公司的70%股权)。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金信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申请人深圳市金信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昌邑鹏昊自来水有限公司的70%股权;
2、查封申请人深圳市金信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青岛鹏昊水务有限公司70%股权;
3、冻结被申请人香港鹏昊开发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