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惠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惠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蔡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特306号 申请人:北京惠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北寺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蔡某某,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申请人北京惠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利公司)与被申请人蔡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惠利公司申请称:1.请求撤销京平劳人仲字[2020]第1839号仲裁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由蔡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蔡某某取消隔离回公司后,明确表示如再去大兴地区工地,仍然要主动隔离。其已经不愿履行司机的岗位责任,公司无奈只能调整其工作岗位。但2020年7月8日至7月10日蔡某某未到岗工作,连续旷工3天,严重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仲裁庭对录音证据认定有误,是蔡某某提出自己回家等通知,***没有同意,且要求其到岗上班。因蔡某某从2020年7月8日起连续3天私自不到公司上班,严重违法劳动纪律,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蔡某某的不到岗行为符合解聘情形,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章制度作出与蔡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蔡某某辩称: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惠利公司的申请请求和理由。 经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平劳人仲字[2020]第1839号裁决:一、北京惠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蔡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万一千三百元;二、北京惠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蔡某某延时加班工资八百一十六元;三、驳回蔡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双方在本案中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惠利公司称因蔡某某连续旷工3天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惠利公司有权解除与蔡某某的劳动合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蔡某某对此不予认可,称系因惠利公司对其调岗降低工资其不同意,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系实体事实审查问题,但事实问题并非人民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本院对该申请理由难以采纳。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仲裁委依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做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决,并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问题。惠利公司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本院对惠利公司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惠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惠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