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香江置业有限公司

1435南京富集房地产营销策划中心与扬州香江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12民初1435-4号
原告:南京富集房地产营销策划中心,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嵋路300号2911室。
投资人:*喜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舜天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润,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富集房地产营销策划中心(以下简称富集策划中心)与被告扬州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置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富集策划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项目策划服务费1300万元及自2015年3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迟延付款的利息;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5年度顾问服务费500万元及迟延支付的利息损失5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5日,原、被告双方经充分磋商订立《扬子江电缆厂地块项目策划前期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扬子江电缆厂地块项目进行项目整体包装策划与全程顾问服务。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整体包装策划前期服务内容为:按被告总体要求与目标对项目地块进行整体策划与包装,形成方案报告,获得江都区人民政府或指定相关部门原则同意(领导会签或会议纪要),即视为双方合作目的达成。被告应在目的达成后7天内向原告支付项目策划前期服务费200万元整。同日,双方又签订了《扬子江电缆厂地块项目策划服务包干合同》,该包干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扬子江电缆厂地块项目整体策划业务进行服务包干。服务包干的内容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产品策划与定位、拿地方案、政府谈判策略及项目合作相关文件准备等。通过原告的策划被告方完成项目地块摘牌即视为双方本合同合作目的达成,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项目策划服务费1800万元,支付方法为:在被告与合作伙伴及政府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完成7日内,支付原告300万元预付款;在被告土地摘牌确认书取得后30日内,支付余额1500万元。同日,双方还签订了《扬子江电缆厂地块项目全程顾问服务合同》,约定:在被告对扬子江电缆厂地块摘牌后,委托原告担任被告的首席战略顾问单位,委托原告对项目整体策划与营销进行全程顾问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在被告处实施产品策划与定位、规划与设计方案制订、销售策略及方案制订、商业地产招商运营等阶段提供全程顾问服务。该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为6年,自被告实现土地摘牌当年起计算。每年支付顾问服务费500万元,每年12月10日前支付到位,延迟支付6个月内,利息按10%计算,超过6个月,利息按20%计算。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扬子江电缆厂地块项目进行了整体策划,进行了该地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了新的规划方案,并与有关方面积极交涉,说服有关部门整体改变了该地块的规划。原告还促成了被告与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共同成立了扬州金鹰新城市中心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开发该地块。扬州金鹰新城市中心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摘牌了该地块,竞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在该地块项目开展的全过程中,原告还对项目的设计方案、销售策略、招商运营、文件起草等做了大量的工作,包装等尽心尽力地做了大量的细致工作,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使得该地块项目顺利进展至今。但被告却并未按合同约定切实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只于2014年1月6日、2015年3月16日、2015年10月30日分别付款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款项,尚差欠原告1300万元策划服务费和2015年度的顾问服务费500万元,虽经原告屡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不付。被告迟延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此,为维护合同履行的严肃性及原告合法经济利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富集房地产营销策划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