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友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富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民终1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李秀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黑龙江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友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郑德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雪,女。
上诉人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友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2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亦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丹
审判员 范继超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晓航
书记员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