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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民申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五路东风新村(东新一小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秀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娜薇,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一厂职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友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唯美主义三期商服7号。
法定代表人:郑德贵,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友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2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称,本案存在以下错误:原审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未经法庭质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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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应发回重审;**并非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结算依据错误;工程质量认定错误;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四)、(六)项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未经质证属程序违法问题,经查,申请人主张的两份证据并非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关于原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实、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原审中三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出庭应诉,各方已充分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情况,综合案情认定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工程量、工程质量等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鹏渤
审 判 员 陈 浩
审 判 员 尤泽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威
书 记 员 孙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