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大庆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3执261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被执行人大庆友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雨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军辉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市裕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现代农业商会,大庆上仓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德贵,钟雪梅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大庆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大庆友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雨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军辉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市裕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现代农业商会,大庆上仓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德贵,钟雪梅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增钊
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韩先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