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友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庆友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691民初2647号
原告:***,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代理人:王红娟,黑龙江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友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滨州西路**大唐世家D-19-商服4(缺席)。
法定代表人:郑德贵,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庆友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红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庆友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00000元。2、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9日,被告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50000元,被告承诺用款时间一个月,当日原告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给被告汇款350000元。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于2016年9月1日还款150000元,同时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自此以后原告多次追要此笔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给付。
被告大庆友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汇款收据原件一份、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郑德贵于2014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用于绿化施工,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当时约定工程款拨付后就返还原告,之后被告仅偿还150000元,剩余的200000元一直拖欠。到2016年9月1日,给原告出具的200000元欠条,约定还款日期是2017年7月30日。
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大庆友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德贵于2014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350000元,用于绿化施工。同日,原告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给被告汇款350000元,被告承诺用款时间一个月。之后2016年9月1日还款150000元,同时被告法定代表人就剩余欠款200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并加盖被告公章一枚,此款至今尚未返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系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返还原告借款。原告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大庆友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大庆友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审 判 长  刘铁军
人民陪审员  贾欢欢
人民陪审员  李慧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金花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