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2执161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被执行人:大庆友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滨州西街**大唐世家D-19-商服4。
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劳人仲字【2019】第1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款31.2万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卷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第14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大为
审判员 吕春辉
审判员 张国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