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91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大庆友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滨州西街6号大唐世家D-19-商服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庆友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691民初2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友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过审查,认为其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691民初2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