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育才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育才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京0113民初3999号
原告北京育才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育才水电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航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育才水电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山、被告四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王璐、被告国航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岩、白利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育才水电公司与四建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四建公司关于涉诉工程不在总包合同范围内,国航公司应当是权利义务主体的辩解意见,因国航公司与四建公司已就涉诉工程由四建公司实施达成一致意见,故四建公司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按照四建公司与育才水电公司的合同约定,2019年11月4日应付至总价款的95%,四建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育才水电协商进行适当延期付款,至本案诉讼时也未就款项进行支付,故此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适当延期付款的期间,四建公司应当向育才水电公司支付利息。四建公司与国航公司之间的会议纪要约定最终金额要以审计审定金额为准,进度款最多支付至变更洽商金额的70%,结合国航公司与四建公司的庭审陈述,目前四建公司确在积极推动工程结算工作,四建公司并不存在怠于进行结算的行为,故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剩余5%的工程款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对于育才水电主张该部分款项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四建公司与国航公司应当继续推进工程结算工作,四建公司在结算工作陷入僵局时也应积极通过相关工作最终完成结算,以确保育才水电公司能及时收到工程尾款。育才水电公司要求国航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请求,因四建公司与育才水电公司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发包人要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情形,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育才水电公司提交的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委托书、设备选型选厂通知书、试验报告、四建公司提交的合同协议书、验收说明、国航公司提交的合同协议书、承诺函、会议纪要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17日,四建公司与国航公司签订《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模拟训练基地二期建设项目南区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2019年7月18日,双方通过会议纪要方式明确:关于项目临时用水和临时用电的施工原则同意以工程洽商的形式委托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实施,范围包括项目南区、西区、北区临时变配电工程;会议决定临时供电工程设备价格暂按市场询价考虑,洽商暂以298万元进行NC审批,总包单位依据中航建设工程中心(2019)第17次会议决定和合同协议书相关条款按照变更洽商程序进行申报,最终金额以审计审定金额为准。 后,四建公司与育才水电公司签订《建筑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模拟训练基地二期建设项目南区、北区、西区场区送电等工程施工;合同总额为2 850 000元;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施工完毕,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临电启用正式发电后,付款至合同总价款的95%,正式发电后,育才水电公司按照四建公司要求上报结算书并办理完结算,且四建公司收到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关于本临电工程的全部付款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100%;如遇四建公司资金紧张,四建公司适当延期付款的,育才水电公司予以谅解,四建公司延期付款期间不支付利息;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育才水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2019年11月4日,涉诉工程正式发电。2021年3月2日,临电变配电工程验收说明显示:建设单位组织各单位进行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模拟训练基地二期建设项目-临电变配电工程现场验收,此临电变配电工程箱变、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等设备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临电变配电工程验收合格,需整改内容为:其中1#箱变围栏未施工,每个箱变未配备灭火器,每个箱变未配备模拟板。四建公司已向育才水电公司支付工程款150万元。
一、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育才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一百二十万七千五百元并支付利息(以一百二十万七千五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北京育才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四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育才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六百四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七千八百三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丹芳
书  记  员   朱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