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7民初22098号
原告:上海清远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苏长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贤禄,上海清远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鹏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程仁翠。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清远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鹏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清远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轶华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淑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