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23412号
原告:上海鹏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秦革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美萍,女。
被告:上海军凉空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鹏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军凉空调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鹏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鹏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陈畑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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