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2855号
原告上海鹏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青安路958号-223号。
法定代表人程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坤元,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代理人吕海岩,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鹏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鹏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400元,减半收取计4,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菊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晨曦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