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

上蔡县国土资源局、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民终14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上蔡县北环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高启,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该局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大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占琦,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该单位职工。
上诉人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2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及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交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2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蔡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蔡县国土资源局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75元减半收取为25037.5元,均由上蔡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