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

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与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豫1722民初3075号
原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主持全面工作。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
法定代表人***,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8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该单位职工。
原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4日,经招标,被告竟得上蔡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外业调查项目(第一标段),双方签订了调查合同书,项目总价款4989784元,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已按合同约定预付项目款945992.8元,但被告无故中途停止项目,致使该标段项目不能按约定时间完工,原告采取多种方式催促被告履行合同,被告至今没有完工,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归还全部项目款945992.8元及利息,向原告支付赔偿金748467.6元、赔偿拖期费用36677332元,合计536.21924万元并承担律师代理费用12万元,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一个合同两个工作内容,第一个所有权项目完成百分之九十左右,第二个使用权项目完成百分之六十五左右。由于国土资源厅没有出具具体验收意见,所以造成无法具体完成合同。综上,并不是被告违约,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协商于2013年3月4日在上蔡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上蔡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外业调查项目(第一标段)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对上蔡县所属黄埠镇、邵店乡等六个乡镇及办事处共计75个村委(居委会),197.5577平方公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外业调查和数据处理,基中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152.3849平方公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9.1326平方公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面积26.0402平方公里。合同总价款4989784元,其中集体土地所有权1049993元,使用权3939791元。合同对工作范围、工作任务、执行技术标准、双方的义务、调查项目完成工期、检查验收时间、项目费用支付日期和方式、成果提交的要求和双方的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后有双方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场作业,原告预付被告合同项目款945992.8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合同书、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合同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预付了合同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认可项目至今仍未履行完毕,因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预付款、赔偿金、拖期费用等,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项目不能如期进行是因为被告的原因造成,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律师代理费用,该案为原告方起诉,律师为原告方代理人,被告方当事人不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原告该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二○一三年三月四日签订的上蔡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外业调查项目(第一标段)合同。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75元,原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负担10000元,被告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负担40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曹海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