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

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与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722民初3075号
原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主持全面工作。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
法定代表人:***,该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铁占琦,男、汉族、1978年8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该单位职工。
原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并于2016年10月26日向原告告知送达补齐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曹海军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