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

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与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84民初5523号
原告: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住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住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5日立案。原告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郑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徐亚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万亚娟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高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