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4225号
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WMNU5N,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楼易司拓大厦**及**。
法定代表人:杨天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合肥华塑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554114,住所,住所地在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大众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宗玮,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华塑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丛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袁晓珺
书 记 员 包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