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力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申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实力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演乐胡同100号2幢2层2178室。
法定代表人:赵建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佩红,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海鹏,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实力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9)京0101民初207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第一,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合法。第二,原审事实不清,被申请人强制换锁,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并非没有工作地点才调岗,考勤记录表是由被申请人的班长核实后才提供给申请人的,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的未休年假工资应全额支付。原审法官胁迫申请人签字。故请求撤销(2019)京0101民初20773号民事判决书。
被申请人北京实力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申请人的请求。北京谊星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搬迁需要拆除空调设备,门锁是谊星公司换的,申请人无法在原工作地点继续工作,故通知其去史家小学点,但其不同意,之后也未再上班。申请人工作期间并非全勤,我们认可原审判决的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中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小于五万元,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无不当。因申请人工作地点不存在,被申请人对其调岗,不违反合同约定,申请人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申请人2017年8月23日至2019年4月16日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为7天。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表并不符合证据要素,其主张的超时加班费以及原审法官胁迫其签字,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仲裁裁决作出判决,于法有据。综上,申请人的申诉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益岚
审 判 员 崔资奇
审 判 员 李彦宏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亚婷
书 记 员 王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