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力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实力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申2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83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实力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演乐胡同100222178室。

法定代表人:赵建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佩红,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海鹏,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实力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9)京0101民初207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第一,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合法。第二,原审事实不清,被申请人强制换锁,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并非没有工作地点才调岗,考勤记录表是由被申请人的班长核实后才提供给申请人的,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的未休年假工资应全额支付。原审法官胁迫申请人签字。故请求撤销(2019)京0101民初20773号民事判决书。

被申请人北京实力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申请人的请求。北京谊星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搬迁需要拆除空调设备,门锁是谊星公司换的,申请人无法在原工作地点继续工作,故通知其去史家小学点,但其不同意,之后也未再上班。申请人工作期间并非全勤,我们认可原审判决的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中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小于五万元,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无不当。因申请人工作地点不存在,被申请人对其调岗,不违反合同约定,申请人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申请人2017823日至2019416日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为7天。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表并不符合证据要素,其主张的超时加班费以及原审法官胁迫其签字,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仲裁裁决作出判决,于法有据。综上,申请人的申诉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益岚
审  判  员   崔资奇
审  判  员   李彦宏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亚婷
书  记  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