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力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实力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01民初2619号
起诉人***,男,1963年2月1日出生。
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收到起诉人***诉被起诉人北京实力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5年8月14日,被起诉人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双方所签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8月14日生效,试用期两个月,2017年8月13日止。双方在合同中就岗位职责、工资待遇等问题进行了约定。2016年2月、3月、4月,起诉人领取的劳动工资少于应当支付的工资,2016年5月、6月被起诉人未向起诉人支付工资。据此,起诉人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支付2012年2月28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工资13462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该委于2016年12月28日裁决被起诉人一次性支付起诉人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17.59元,且未支持起诉人的其他合理请求。现起诉人对裁决结果不服,诉至法院要求:1、被起诉人向起诉人补足差额劳动工资人民币10022元整;2、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000元整。
经查,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8日就起诉人***申请被起诉人北京实力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一案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16]第3765号裁决书,并于2016年12月29日送达起诉人,该裁决书尾部载明了起诉人不服裁决书的起诉期限,为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及受案范围。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在裁决书中载明的起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起诉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其所持的京东劳人仲字[2016]第3765号裁决书业已生效。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薛蓓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