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力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实力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1民初11376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实力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演乐胡同100号2幢2层2178室。
法定代表人:赵建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佩红,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欣欣,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财务。
原告***与被告北京实力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力空调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实力空调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佩红、廖欣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实力空调公司:1、支付2019年1月31日至4月16日未签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二倍工资差额13912元;2、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延时加班费2745.7元和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一年内的工作延时加班费4706.9元;3、返还饭卡押金100元;4、支付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724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2日,原告应聘于被告公司,在其经营地北京谊星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做空调运行工作,试用期一个月3000元,转正为3500元,班次为:白夜休休,白班工作时间8点至17点,9个小时,夜班为17点至次日8点15个小时。2016年10月为原告办理饭卡一张,押金100元,在本月工资扣除,未出具收据凭证,但退还时,遭到无理拒绝。原告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工作到2019年1月至4月16日,被告未与原告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签定的劳动合同中,被告连续约定:如果甲乙双方没有书面解除(劳动合同)或未能及时续签的,双方所签(劳动合同)自动顺延半年或一年,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剥夺了原告与被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被告为了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属无效条款。根据白夜休休工作周期,结合标准工时每月167小时,原告平均每月延时13小时。原告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未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被告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差额。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实力空调公司辩称,2017年和2018年双方曾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双方没有书面解除劳动合同或未能及时续签的,自动顺延半年或一年。其要求支付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我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原告加班费,其工作期间,减去1.5小时吃饭、休息时间,不存在延时加班。***提供的饭卡非我公司的饭卡。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2日入职实力空调公司,岗位为空调运行,实力空调公司每月月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其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期间的工资,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单位未与***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月1日单位与其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续订一年期劳动合同,2019年1月31日至4月16日期间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2018年1月1日签订的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中第八条(九)约定“如果甲乙双方没有书面解除劳动合同或未能及时续签的,双方所签劳动合同自动顺延半年或一年”。关于延时加班情况,双方均认可***按照“白夜休休”的工作周期工作,白班早8点至晚5点,夜班晚5点至次日早8点,***据此主张每月存在13小时延时加班。实力空调公司提交了《***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工资明细》,其中显示上述月份共向***支付加班费7250.6元,据此主张已足额支付加班费。***认可收到加班工资数额,但称实为休息日加班工资而非自己主张的延时加班费,但未就该主张举证。关于返还饭卡押金,***主张单位安排其在大众公司服务,并在大众公司为其办理的饭卡,缴纳了100元饭卡押金,并提交饭卡复印件及其《银行交易明细》予以证明,饭卡为大众汽车公司饭卡,《银行交易明细》上显示2016年10月31日单位向其转账支付工资数额为3400元,***主张该笔款项是扣除了饭卡押金100元后单位向其支付的工资。实力空调公司称其公司未为***办理饭卡也未收取***饭卡押金。
2020年12月9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实力空调公司:1、支付2019年1月1日至4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912元;2、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4706.9元;3、返还饭卡押金100元;4、支付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724元;5、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513.77元。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21]第115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双方均认可***2016年8月22日入职实力空调公司,岗位为空调运行,实力空调公司每月月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其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期间的工资,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单位未与***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月1日单位与其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续订一年期劳动合同,2019年1月1日至4月17日期间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2018年1月1日签订的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中第八条(九)约定“如果甲乙双方没有书面解除劳动合同或未能及时续签的,双方所签劳动合同自动顺延半年或一年”,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要求支付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2020年12月9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实力空调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要求支付2019年1月31日至4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因双方2018年1月1日签订的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中第八条(九)约定“如果甲乙双方没有书面解除劳动合同或未能及时续签的,双方所签劳动合同自动顺延半年或一年”,实力空调公司在2018年12月31日双方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虽未与***再次续签《劳动合同》,但应属于依双方2018年1月1日签订的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上述约定条款顺延,因此***要求单位支付其2019年1月31日至4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要求支付延时加班工资的请求,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存在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未就此举证,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要求返还饭卡押金100元的请求,***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单位收取其100元饭卡押金,因此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资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