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金伟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津0101民初8723号
原告:天津市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云鼎花园增1-25号。
法定代表人:刘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东岩,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凯旋街1661号。
法定代表人:丁冉峰,董事长。
被告:北京金伟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16层1805室。
法定代表人:丁冉峰,总经理。
被告: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66号1215室。
法定代表人:丁伟,经理。
被告:丁冉峰,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天津市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金伟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丁冉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东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金伟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丁冉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80万元,以及截至2018年10月31日的逾期利息110465元;2.判令被告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24%的逾期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被告北京金伟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丁冉峰对被告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天津市和平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借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0%,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同时合同对借款的发放与偿还、双方的权利义务、担保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与被告北京金伟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被告北京金伟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被告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原告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与被告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被告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被告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原告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与被告丁冉峰签订《保证合同》,被告丁冉峰为被告被告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原告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放贷款400万元。借款到期,借款人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保证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金伟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丁冉峰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天津市和平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0%,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同时合同对借款的发放与偿还、双方的权利义务、担保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分别与北京金伟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丁冉峰签订了《保证合同》。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借款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关系;证据二、三、四均为《保证合同》,证明北京金伟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丁冉峰对被告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证据五,天津农商银行客户专用回单;证明原告向被告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放贷款400万元。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认可。对原告所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借款、支付利息。但其久拖不还,显系违约行为,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分别与被告北京金伟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丁冉峰签订保证合同,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北京金伟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丁冉峰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金伟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丁冉峰均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反驳原告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视为其放弃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天津市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00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天津市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期间的利息80万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天津市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
四、北京金伟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丁冉峰对本判决书主文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8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084元,由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金伟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丁冉峰共同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天津市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其颖
人民陪审员  任德平
人民陪审员  徐有芬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中豪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