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终2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九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红星大厦3-1-712。
法定代表人:梁翠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焱,天津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玲,天津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华实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焱,天津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玲,天津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姜志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泉志鹏,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环欧半导体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晨宇,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环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南道10号1幢。
法定代表人:秦世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娇,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九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市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市环欧半导体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环研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2民初7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 辉
审 判 员  王志红
审 判 员  付平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安香玉
书 记 员  陈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