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627号
申请人:天津市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华实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东岩,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齐,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旧县村西(二层楼)。
法定代表人:史奎晨。
申请人天津市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764166.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保单号:1015219192021000139),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764166.7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市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开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婷婷
财产线索:
1.户名: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账号:321360100100088192;
2.户名: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昌平支行,账号:11080101040226374;
3.户名: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北京银行昌平支行,账号:20000008509900016571218;
4.北京市昌平区旧县村西绿海家园5号楼5-3、5-4、5-9、5-10、5-11、5-12底商6套,上述房产均系抵押权人为第三人的抵押物;
5.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昌平园配套住宅B区限价房1-6号楼;
6.北京市昌平区南口路30号院一区1-15号-1至2层全部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