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1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立鹏,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朋利,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九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红星大厦3-1-712。
法定代表人:梁翠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玲,天津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钰婧,天津谢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华实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玲,天津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钰婧,天津谢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华苑产业区开发道1号。
法定代表人:曲华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杰,男,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九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天津市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2民初5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2民初59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梁 辉
审判员 王 新
审判员 王志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安香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