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2556号
申请人:天津市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华实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83327375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二马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0263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天津市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7,258.4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7,258.4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速 录 员 郭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