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建筑工程公司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兴县庞各庄镇工业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执异142号
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复兴西路57号甲1幢110室。
法定代表人:曾志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家琛,男,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原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大兴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兴政西街。
法定代表人:孙爱珍。
被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王飞。
被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县***镇工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仇维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大兴支行)与被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被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县***镇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盛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02)大执字第285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公告等证据。
本院查明,2004年6月8日,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北京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2002)大执字第2855号案件的主债权及从属权利(以下简称涉案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2004年6月30日,《北京日报》刊登关于“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中国建设银行、建行北京分行、信达公司通知***建筑公司、***工业公司债权转让事宜。2006年7月20日,信达公司与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签订《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合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中润公司。2006年11月1日,《法制日报》发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与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信达公司、中润公司通知***建筑公司、***工业公司债权转让事宜。2018年9月13日,中润公司与文盛公司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转让给文盛公司。文盛公司支付相应对价。2018年10月31日,《国际商报》发布“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中润公司、文盛公司通知***建筑公司、***工业公司债权转让事宜。2019年1月30日,中润公司出具确认函,书面认可文盛公司取得涉案债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文盛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受让了对被执行人***建筑公司、***工业公司的全部债权,也履行了对被执行人***建筑公司、***工业公司的债权转让告知义务。且原债权人中润公司书面认可文盛公司取得涉案债权。故文盛公司关于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2002)大执字第285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应当按照案件相对人的人数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审判长 程 立
审判员 赵 鑫
审判员 马元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熊诗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