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8)固执字第375-1号
申请执行人高海滨,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住固安柳泉镇东红寺村。
被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曰2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大鲁店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固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9879.8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XX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