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31民初2049号
原告:***,男,195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拜泉县星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被告: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伦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上东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马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上东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书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