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283民申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满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代理人:路常青,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伦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伦市建设路市医院东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黑128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违反法定条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罪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以及被申请人**为原审被告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将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利用公告送达转嫁申请人,不仅涉嫌虚假诉讼,而且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法定情形,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申请人对其加盖公司印章所形成的债务无清偿义务,要求本院撤销原审民事判决,申请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条件,即再审申请已超过申请再审期限,亦未向本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故其申请再审的请求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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