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83民初1064号之一
原告: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合兴一品小区西4号楼西侧厢房楼南三门。
法定代表人:杜茂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双柱,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和街华辰世纪嘉园商服2-3层。
负责人:田晓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加奇,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宇,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对证据进行补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春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孙和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