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1181民初635号
原告: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北岗区物资局院内。
经营者:李艳强,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伦市合兴一品西4号西侧房楼南三门。
法定代表人:杜茂雨,经理。
被告:王明贵,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原告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与被告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明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经营者李艳强,被告王明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与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明贵于2020年4月1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请求法院判决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租赁费136537.72元;3、请求法院判决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违约金40961元;4、要求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扣件1163个、接管(油托)8根、钢跳板1块,若不能返还,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扣件6978元(1163个×每个6元),接管(油托)200元(8根×每根25元),钢跳板1块150元(每块150元),以上共计7328元;5、要求王明贵承担连带责任;6、要求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明贵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0日,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明贵与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确定了施工地点为海伦市振兴花园二期,合同约定了租赁建筑器材种类、价格、租金给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租金器材,可是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全部租金和退还全部租金器材。从最后一次退完货物后,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多次向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索要租金并要求返还没有返还的货物,却总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租金也不返还货物,故诉至法院。
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王明贵辩称,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起诉的事实属实,不同意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要求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40961元的诉讼请求,同意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的其他五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0日,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的经营者李艳强与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明贵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为出租方(甲方),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承租方(乙方);出租的钢管每米日租金0.012元,出租的扣件每套日租金0.012元,出租的油托每根日租金0.03元,出租的跳板每块日租金0.2元;实际供货数量以提货单显示数据为准,自提货之日起开始计算租金,租金计算至乙方还清租赁物之日为止;本合同盖章签字后生效,货款两清之后合同自动终止;经双方协商,乙方需持有效证件,办理相应手续再交押金,甲方给乙方开押金收据。租赁期间不能以押金充租金,租赁期满结算完毕,扣除应付所租物资缺损赔偿后,押金余额退还乙方。乙方所租物资须按月缴纳租金,每月25日至下月5日为租金结算期限,逾期不交纳租金,乙方应向甲方加付当月租金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甲方可因乙方拖欠租金而解除合同。租金期限最短为五十天,不足五十天的按五十天计算,五十天以上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出租物所有权移交第三方,不必征求乙方同意,但应告知转移情况,出租物资所有权转移后归第三方所有,第三方将成为本合同的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所承担的义务;对所租物资的提运、退运、装卸、运输等由乙方自己负责并承担费用。提货、退货时双方必须当面点清数量检验质量,退货时不能以短代长,提货后再出现问题后果自负,提货、退货时必须办理对应的手续验收签字后作为原始的凭证。甲、方双方约定乙方所租物资提货人为王明贵;甲方拥有物资所有权,乙方如对所租赁物资构成变卖、转租、抵押也是违约,甲方有权对乙方限期退回所租物资,乙方除缴纳正常租金外还要向甲方交纳租金的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正常施工期间不允许报停,若冬季报停必须把当年租金结清,押金不退,乙方以书面形式报告,经甲方核实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不允许报停,如不办理报停手续的一律不予报停,并继续计算租金;租赁期间乙方对租用物资要爱护珍惜,不得擅自拆改,并负责租赁期间的维护保养及其费用,使用完毕后扣件螺丝上油,钢管拉直等,恢复原状后再退还给甲方,如有损坏、丢失保养不善,乙方要承担全部维护费用,每个扣件收取维修费2角,并按下列表给予赔偿(合同中还载明了租赁物资赔偿价格明细);乙方在提货前应自行检查所租物资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物资乙方可拒不租用,在使用中乙方出现任何问题情况,乙方自行承担。开发票税票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诉讼时由甲方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或甲方法人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乙方经手人、提货人和担保人与乙方负连带法律责任。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与被告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的落款处加盖公章,李艳强和王明贵在甲、乙方经手人处签名,王明贵在担保人处签名。合同签订后,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20年4月11日,交付钢管500根、扣件1500个、跳板150块;于2020年4月17日,交付钢管1500根、3米钢管260根、2.5米钢管201根、2米钢管600根、1.5米钢管1500根、跳板100块、油托1000根;于2020年4月19日,交付钢管1900根、扣件2000个;于2020年4月22日,交付钢管1400根、扣件1500个、油托1000根、跳板350块;于2020年4月24日,交付钢管2500根、扣件2000个、油托2000根;于2020年4月26日,交付钢管1500根、扣件2700个;于2020年4月30日,交付钢管1400根、扣件4000个;于2020年5月5日,交付钢管1800根、油托2000根、跳板50块;于2020年5月11日,交付钢管1400根、扣件3500个、油托1100根;于2020年5月15日,交付钢管1600根、油托255根;于2020年5月30日,交付钢管800根;于2020年6月9日,交付钢管1600根;于2020年6月11日,交付钢管500根、扣件1000个;于2020年6月13日,交付钢管685根、扣件4000个。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返货跳板106块;于2020年6月11日,返货钢管1063根、跳板48块;于2020年6月13日,返货钢管882根、跳板54块;于2020年6月21日,返货钢管1908根、扣件277个;于2020年6月30日,返货钢管1172根、油托2279根、扣件101个;于2020年7月7日,返货钢管1643根、油托2791根、扣件2352个;于2020年7月11日,返货钢管2092根、扣件361个、油托1469根、跳板84块;于2020年9月22日,返货钢管817根;于2020年9月24日,返货钢管1320根;于2020年9月25日,返货钢管1260根、扣件4937个、跳板40块;于2020年9月27日,返货钢管982根;于2020年9月28日,返货钢管1240根、扣件42个;于2020年9月30日,返货钢管782根、扣件8489个、油托250根、跳板169块;于2020年10月14日,返货钢管1063根、扣件1659个、油托3根、跳板123块;于2020年12月7日,返货钢管129根、扣件2099个、油托364根、跳板25块;于2022年5月9日,返货钢管4133.5米、扣件2516个。截止2022年5月9日,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扣件1163个、接管(油托)8根、跳板1块,欠扣件租赁费65765.38元,欠钢管租赁费100803.27元,欠跳板租赁费是15910.40元,欠油托租赁费17017.92元,欠接管(油托)租赁费478.05元,以上租金费合计199975.02元,按照合同约定租赁物返还时小件缺损和维修费用合计6562.70元,应由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以上费用合计为206537.72元。按照租租赁合同的约定,租赁物资如有损坏、丢失保养不善,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租赁物资赔偿价格明细赔偿,扣件每个6元,接管每根25元,钢跳板每块150元。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明贵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租金,由此诉讼来院。
另查明,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需交纳押金,王明贵于2020年4月11日交纳10000元,于4月22日交纳10000元,于4月24日交纳20000元,于4月30日交纳10000元,于8月5日交纳10000元,于12月7日交纳10000元,王明贵分6次共交纳押金70000元。庭审中,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同意在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明贵应给付的租金、违约金及赔偿租赁物的损失中扣除租赁物押金70000元。
本院认为,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与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明贵于2020年4月1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形式要件齐备,权利义务约定明确,且不违反法律、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依约履行了交付租赁物给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明贵使用的义务,而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明贵至今仍使用部分租赁器材并拖欠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租赁费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原告享有随时解除的权利,但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二被告,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王明贵分别于2022年4月15日、2022年4月26日收到了诉请解除租赁合同的起诉状副本,故应当以2022年4月26日作为本案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故对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租赁物的赔偿金,因扣件、接管(油托)、钢跳板系种类物,在该种类物未灭失的情形下,应先由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予以返还,逾期不返还时再予以赔偿。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租赁物资已灭失,故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扣件1163个、接管(油托)8根、钢跳板1块,逾期未返还,则按扣件6元/个、接管(油托)25元/根、钢跳板150元/块予以赔偿。
关于租赁费,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扣件、钢管、跳板、油托、接管(油托)的租金合计199975.02元,按照合同约定租赁物返还时小件缺损和维修费用合计6562.70元,以上费用共计206537.72元,且王明贵对该数额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认可王明贵已交付押金70000元且同意予以扣减,故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租赁费136537.72元。
关于违约金,王明贵辩称不同意给付违约金,本案中,租赁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租金,应加付当月租金金额的30%违约金,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以尚欠租赁费136537.72元(206537.72元-70000元)的30%给付违约金4096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王明贵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王明贵作为担保方,根据《租赁合同》第十条中“乙方经手人、提货人和担保人与乙方负连带法律责任。”的约定,王明贵在《租赁合同》担保人处签字,王明贵应对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王明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本院应依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零四条、第七百一十四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第七百三十条、第七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与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明贵于2020年4月1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2年4月26日解除;
二、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租赁费136537.72元;
三、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扣件1163个、接管(油托)8根、钢跳板1块。逾期未能按质返还,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从逾期之日起给付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赔偿款(扣件赔偿款以未还个数为基数,每个6元标准计算;接管(油托)赔偿款以未还根数为基数,每根25元标准计算;钢跳板赔偿款以未还块数为基数,每块150元标准计算。);
四、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安市国强钢管模板租赁站违约金40961元;
五、王明贵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明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6元,减半交纳计1998元,由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明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佳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