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283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海伦市人,住海伦市前进乡兴乐村****,身份证号:2323211982********。
被执行人:***,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长发乡长丰村身份证号:2323211984********。
被执行人: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海涛,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黑1283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866.00元,由被告***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12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为300.0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得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报告的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意见。该案立案之日起已超过3个月,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黑1283执2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洪威
审判员  佟 禹
审判员  张 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侯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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