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283民初801号
原告:***,男,194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原告:***,女,195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原告:**,女,200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原告:***,女,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和东街华辰世纪嘉园商服2-3层。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伦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伦市合兴一品4#西侧厢房楼南三门。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镡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