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6)鲁0191执473号
本院在执行***与济南金星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国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济南金星煤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05944976)、法定代表人杨有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孙 兵
审 判 员 贾承建
代理审判员 台春香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