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

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804民初3441号
原告: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和口区兰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陆雄华。
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管理处,住所地营口市开发区淮河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于庆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杰,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营口分所律师。
原告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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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孟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楠
书记员谭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