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

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婺州市政园林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3827号
原告: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紫峰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陆雄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良平,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婺州市政园林建设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婺江西路1398号。
法定代表人黄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婺州市政园林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1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叶晓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