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

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2民初15044号
原告: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陆雄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良平,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A座20楼。
负责人:张德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建民,沈阳市和平区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88元,由原告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利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武英锐
书记员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