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

***与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4民初556号
原告:甄宗傲,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兰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倪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甄宗傲诉被告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被告公司注册地位于南京市××××号,但其实际经营地位于南京市××开发区××大道××号,2017年9月28日后搬迁至南京市××区兰花路××号。原告甄宗傲的工作地点位于南京市××开发区××大道××号,2017年9月28日后未随厂址变化而迁移。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无论是原告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亦或用人单位住所地均不在南京市秦淮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