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翰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翰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6441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邹先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金,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翰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瀚。
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翰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保全申请费1,080元,由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 忠
法官助理  王 鑫
书 记 员  俞佳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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