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翰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翰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6441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邹先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金,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翰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瀚。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沪0114民初164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翰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21年8月4日,申请人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翰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翰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000元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秦 忠
法官助理  王 鑫
书 记 员  俞佳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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