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莲花山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4339号 原告: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诸多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103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春莲花山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雾九路1号管委会6号楼二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莲花山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且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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