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91执35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91民初12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钱款人民币569583.47元,现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561567.8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的执行费人民币8015.67元亦已存入本院执行费账户内。申请执行人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2022)吉0191民初1272号民事调解书作执行完毕处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22)吉0191民初127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给付内容已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2)吉0191民初1272号民事调解书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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