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民初1662号
原告:***亿钢结构彩板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依兰镇兴安村八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诚信法律服务所。
原告:***,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103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于广东,男,汉族,现住:长春经济开发区。
原告***亿钢结构彩板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广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亿钢结构彩板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亿钢结构彩板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亿钢结构彩板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亿钢结构彩板安装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