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边诚大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1财保360号 申请人:延边诚大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小营镇东新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X号五层X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延边诚大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延边诚大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影支行存款151859.5元,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延边诚大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影支行存款151859.5元(账号为X)。 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1280元,由申请人延边诚大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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