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辉南县沣泽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523执139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103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辉南县沣泽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辉南县沣泽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 被执行人:辉南县清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 法定代表人:***,住吉林省辉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辉南县沣泽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辉南县清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523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给申请执行人489,08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88.00元、执行费7,236.00元,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辉南县清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2)吉0523执异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辉南县清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辉南县清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行的账户存款522,595.02元,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执行完毕,放弃其余债权,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7,236.00元,(2022)吉0523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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